关于公开征求《贵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标准(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30 16:57 字体:[]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标准(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6年7月14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8号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邮政编码:550006;

联系电话:0851-85500153;

电子邮箱:2631652334@qq.com。



贵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标准(草案)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贵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标准(草案)》,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系列文件规定,项目层级为市级、各区(市、县、开发区)级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城通〔2019〕28号)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利用预算资金支付,依法选择确定的运营维护主体时,作为编制采购预算的上限值。

二、运营补贴内容

(一)补贴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

出水标准达到和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补贴控制标准

≦3万m³/日

3.64元/m³

>3万m³/日,≦10万m³/日

2.78元/m³

>10万m³/日,≦20万m³/日

1.35元/m³

>20万m³/日

0.74元/m³

注:上述补贴标准,印发单位可根据所在区域的运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贴标准性质

本运营补贴标准为上限值,贵阳市各级实施主体给予项目运营服务费实际单价及金额,以各级实施主体根据拟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路线、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规模等设施的运营成本费用指标核算的实际值为准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等各类风险。各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实施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系列政策文件推进,要结合项目历史运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履行新建(含改扩建)、存量项目的运营成本费用测算、审定,结合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及所在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状况合理确定具体标准。要严格贯彻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严控各类风险发生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等实施主体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经审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经费按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济、环保及稳定运行。

(三)坚持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评价、绩效评价(评估)考核及监管,切实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持续成本控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按效付费动态评估机制,持续、动态做好运营服务保障。

四、其他

本《贵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2年。印发机关有权在实际执行中动态进行调整。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